请看这组图片属于侵权吗?请看我博客里面的图片,网址是:上面四个是
请看我博客里面的图片,网址是: 上面四个是我的产品,专利号为ZL0 .9,下面六个是对方的产品,请问对方是否侵犯了我的外观专利权?
  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的一种保护对象,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大特点,这个特点区别于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但又比较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对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设计者的创新热情,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加商品的花色品种,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要,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逐年递增已经表明了我国有相当企业已经不满足于模仿他人的产品外观设计的水平,而是越来越重视依靠自己的独特设计去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在专利法的理论和实践中,确定视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具体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确定视界的重要性体现在专利授权时的“相似”性的判断以及侵权纠纷中的“相似”性的判断上。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判断一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成立,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的外观是否与专利设计的产品外观相同或者相近似(当然这种判断的前提是两种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的产品)。   而在现实中,稍有头脑的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时,都会程度不同地规避法律,完全仿制与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的侵权行为并不多见。   常见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或多或少地对他人的外观设计有所改变,进行不完全相同的仿制。故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成了确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行为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   那么,以什么人的眼光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呢? 这就是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与否的视界确定问题。以什么人的眼光来判断被控物品和专利设计的相似性,关系到侵权是否成立,对于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来说,视界的确定对于他们都有利害关系。   而对于审判和调解处理这类纠纷的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来说,同样关系到其作出判决和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和准确,视界的确定对审判和行政执法机关审理和调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也同样是重要的。   对于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人民法院和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比较方法和判断原则,例如,“综合比较、重点观察、间接对比、整体效应”等,这些原则的适用对判断被控侵权物品和专利设计的相似性有极大的帮助。但是以什么样的视界来判定相似性,则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可以说至今尚未有统一的认识。一种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判定侵权物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似性”的视界,应当是市场上的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如果以他们的眼光,侵权物品和外观与专利设计表示的物品容易混淆,那就构成相似。这种观点所依据的理论是:对于产品的细微差别,市场上一般消费者是不容易分辨出来的,但对于专家或专业人员来说,这种分辨则往往是容易的。   如果以专家或专业人员的眼光来判断“相似性”,则绝大多数的仿冒行为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恰巧我们市场中的购买主体不是专家或专业人员,而是一般的消费者,因此以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视界作为判断侵权物品和专利产品是否相似,显然会使实际情况和判决结果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看了你的图片,从消费者的眼光来判断,那肯定已经侵犯了你的外观设计专利。但从专业人员的眼光来判断则很难说,这说明了我国专利保护的力度不够。不管怎样,你还是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