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贷款问题关于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贷款的条件与申
关于贫困子女上大学贷款的条件与申请程序的问题 1)父母的退休工资每月共计1200元,没有积蓄,为子女上大学够条件申请助学贷款吗? 2)申请向哪里提交?需要什么个人具备的条件?请把步骤过程说详细些. 3)能申请多少金额?利息是多少?归还期限几年?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问答 1.国家助学贷款由哪些银行负责承办?其贷款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其贷款性质属于性贷款,纳入正常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   2.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范围和规模如何?   答: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为使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八个城市进行了试点;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   各地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规模由各地区根据地方财政贴息情况制定,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规模由教育部按照国家财政贴息经费确定。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学生个人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是多少?   答:学生贷款金额主要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学费+所在城市规定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其中,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于各学校学费收取标准和各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同,学生贷款的最高数额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情况下,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可得到8000元左右的贷款。   5.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6.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现行年利率为:   (1)六个月(含)以内:5.58%   (2)六个月至一年:5.85%   (3)一年至三年(含):5.94%   (4)三年至五年(含):6.03%   (5)五年以上:6.21%   7.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是怎么回事?   答: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还款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个人负担。 8.学生到哪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银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的指定部门(一般为学生处)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9.国家助学贷款有几种担保形式?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可以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助学贷款四种形式。   10.什么是保证担保?   答: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11.保证担保中自然人担保有什么要求?   答:担保人年龄原则上:女50岁以下,男55岁以下。   经办银行还要求,每笔贷款额不能超过担保额。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不足时,应及时通知银行,并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12.保证担保中自然人担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军人可提供军官证)及复印件;   (2)提供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   (3)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及充足的代偿能力。提供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工资条,个体户可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提供家庭成员有经济收入成员收入证明,且家庭人均收入应在500元以上;   (5)担保人所在地必须有经办银行分支机构,以便于核保,提供所在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的联系地址及电话;   (6)贷款申请表中本次愿意保证的总额应超过贷款总额的10%。 13.保证担保中法人担保有什么要求?   答:(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疗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企业须具备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有代偿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可按照约定时间向贷款人提供经营状况说明。企业信用等级为BBB(含)以上;   (5)法人担保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贷款证。财务部门及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半年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14.学生本人、担保人身份证丢失如何办理?   答:申请贷款学生本人的身份证丢失,则需到所在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办理身份证号码证明;担保人身份证丢失,则需到当地公安部门补开证明,证明上写明补办原因及身份证号码。   15.什么是抵押担保?   答:抵押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6.抵押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只限于房产。范围包括:担保人有权支配的短期不会拆迁的私房及商品房;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 17.什么样的房屋不能抵押?   答:农村的房产不能抵押;城市的公房、个人购买的不完全产权住房、用银行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不能抵押;产权有争议的、已被列为拆迁范围的房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或其他形式限制的房产不能抵押。   18.抵押担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抵押担保需要提供:   (1)抵押清单及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包括房产为共有财产的,应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管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9.什么是质押(权利)担保?   答:质押(权利)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权利进行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20.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答:(1)质押(权利)的范围有:商业银行出具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及凭证式国债;   (2)以第三人权利出质的应有第三人权利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及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权利质押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质物价值的90%。   21.异地担保的怎么办?   答:异地担保的所在地必须有经办银行的分支机构,如该地没有该经办银行的分支机构,贷款人无法核保,则担保不能成立。 22.什么是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简称信用助学贷款)?   答: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借款学生自行提供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   23.信用助学贷款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贷款方式相比,有何优点?   答:学生办理保证担保贷款需要提供保证人担保,办理抵押和质押担保贷款需要以房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学生办理信用助学贷款则不需要担保,只需要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个人信用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且介绍人和见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4.什么人可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答: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无担保的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既可以发放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对法定监护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25.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有何要求?   答: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借款学生必须提供两名贷款见证人。   26.信用助学贷款中的介绍人是指什么?   答: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27.信用助学贷款中的见证人是指什么?   答: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或同班同学),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28.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有两名同班同学或老师对其身份提供证明;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29.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包含什么内容?   答: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30.借款学生违约时,贷款银行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是有效防止借款人违约的重要措施。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介绍人、见证人不负连带责任。   31.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调整贷款数额或中止贷款,应该如何解决?   答: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32.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如何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答: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银行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33.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1)各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   (2)学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教育部,负责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3)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贷款申请额度,报送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34.国家助学贷款是如何领取发放的?   答: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所贷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12个月,可采取按年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的办法。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在贷款银行发放的银行卡或在储蓄所开立的活期账户。   35.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有何规定?   答: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接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 36.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答: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但逾期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贴息。   37.贷款银行如何收回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   答: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38.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怎么办?   答: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受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39.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及其所在学校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借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借款学生蓄意逃脱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40.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如何还款?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41.什么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答: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学生和保证人偿还学生借款本息,或依法处理抵押品、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3)借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7)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没有及时通知贷款银行,需重新提供担保措施的。   42.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后,原学生贷款制度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宣传、组织实施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仍要继续执行原国家教育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有关学生贷款制度的规定。 43.为什么说信用是当代大学生的立身之本?   答:国家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借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跨入社会的第一笔信用记录,国家积极鼓励大学生使用信用贷款完成学业,同时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教育大学生维护个人信用。在维护个人信用的基础上,今天的大学生还肩负着改善整个国家信用状况的历史使命,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知识将直接影响中国信用体系的实施和发展。因此,强化当代大学生的信用教育,无论对于大学生个人还是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信用是当代大学生的立身之本。因此,大学生要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到背信违约的危害,做诚实守信的模范。   44.现行政策都采取了哪些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措施?   答:(1)利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 (2)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 (3)公安部门将首先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实现身份证号码终身惟一化,并协助银行查找违约借款学生工作和居住地址; (4)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并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实现学校、银行间联网; (5)在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等信息;   (6)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在录用、发展新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应查验银行、教育系统发布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   45.“四定”、“三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为落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提出的“要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向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贷款”的要求,在总结国家助学贷款开办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于2002年2月出台了“四定”、“三考核”政策。   (1)定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贷款学校)。申请贷款学校限于全日制本专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   (2)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3)定额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各地区具体比例,由省级教育部门、银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和学生申请贷款情况研究确定。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款学校按照本地区确定的比例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贷款数额,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具体测算确定各申请贷款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并及时通知贷款经办银行。   (4)定银行。由各申请贷款学校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目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协议的银行原则上不再变动;尚未选择经办银行的申请贷款学校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经办银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城市的商业银行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这项工作。”   “三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对考核情况要按月分折,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解决。 教育部副部长解读国家助学贷款新规定 2004年09月01日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解读人:教育部副部长 张保庆   今年秋季,新的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开始在全国普通高校全面实施。较之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新规定新在何处?记者为此采访了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   延长还款年限:4年内还清改为6年内还清   新规定延长了学生贷款的还款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另外,如果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后,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贴息方式有变化: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方式有变化,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助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经办银行的确定采用新方式: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改为招标   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原来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以后将改为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目前,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招标工作已顺利完成。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一半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借款学生将受到更严格的还款约束   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借款学生将受到更为严格的还款约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