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法律问题搞不清民诉意见》21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意见》21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一二审法院遗漏了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应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消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 司法解释: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而在一审程序中:若是必要诉讼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我就不理解《民诉意见》中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遗漏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之规定,《民诉意见》211条,指的是原生效判决是经过一审、二审终审案件的再审,而不是只经过一审就生效后再审的案件。因为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的案件,发现原审中发现一、二审法院遗漏了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调解,以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程序权利的处分,否则,在二审程序中直接判决,就会使遗漏了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上诉权,显然是于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原则相违背。故调解不成的,只能裁定撤消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