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分项工程分包后,总承包是否要承担意外事故责任比如总承包将粉刷工
比如总承包将粉刷承包给已方,合同上明确写明已方大小事故责任自负。已方人员出事后,总承包是否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如要承担,承担多少呢(百分之几)?
首先,总承包人可否将工程再分包? 一般业主不允许承包人将工程再分包,除非总承包人得到业主的同意。 否则分包是无效的。 即使分包是无效的,还要看分包人有没有资质,是不是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分包人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发生事故的人员是分包人的职工,那么分包人对其职工的工伤独立承担责任,和总承包人无关。 如果分包人没有资质,也不是独立的法人,总承包人将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