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那么,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中国的法律文件在用语上没有区分“应当”和“必须”。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在外国法律里面,“必须”(must)表示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其行为一律不发生法律效果。而“应当”(should)表示一般性的义务性规定,一旦违反,并不当然地就无法律效果,只是会产生一定法律责任或者不利后果。 按照民法理论通说,采取书面形式,是书面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不是“无效”,而是合同“未成立”。只是,合同法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给予了其例外规定,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未成立”与合同“无效”是两码事。未成立表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自始不存在,无效表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成立并存在,但因法律给予其否定的价值性评价而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