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条款合同中这样规定: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一方违约的,合同中的
合同中这样规定: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一方违约的,合同中的另一方有权依法向起诉,并有权指定管辖法院,违约方不得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样的条款有效吗?对合同有什么影响呢?
不能说完全无效。 因为法院的管辖分好多种,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等。而根据分类的不同,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也不尽相同。比如地域管辖的根据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等,级别管辖的根据包括当事人国籍、标的金额、社会影响等等,专属管辖则完全由作出直接规定。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只是规定了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定。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授权。由于确定管辖法院的因素有很多,所以不能排除某些案件多家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可以在这些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只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定。本案中虽然合同并没有约定特定的管辖法院,但是合同授权守约方可以选择管辖法院,那么,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即有权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作出选择,而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则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当然,如果守约方选择了无管辖权的法院,则明显与我国立法精神相违背,也是滥用了合同权利。 这对诉讼当然是有影响的,因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不一定都在邻近的地区,比如被告住所地在新疆,而合同履行地在海南,如果原告在海南,当然不会希望到新疆去起诉吧?所以,这对于原告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是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