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关于合同法的,请专家看看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三开车把李斯撞了。当时李斯伤的不重,只是大腿流血。双方见伤势都不重。于是张三就准备与李斯“私了”,当面给了李斯1000元钱。并且李斯给张三写了一个协议,大致内容是:收到1000元钱,此事以了结,双方再无纠纷。(此协议双方自愿达成,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第二天,李斯感觉腿部不适,到检查,发现腿骨骨折,经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万,误工费8千,护理费5千。李斯觉得张三给的1000元远远不够,
对簿法庭肯定能赢。但不是引用第53条主张合同无效,53规定的意思是指:在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如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认定该条款无效。 可以引用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为李斯在当场达成协议的时候对自己的病情存在着重大误解,此条可以成立。 同时,就人身损害赔偿额可以基于侵权的法律规范,提起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