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法学院学生请教您,我有一个案例不会,求解!谢谢!案由:A先生
案由: A先生系某公司总经理,其在公司发展初期,召集了其妻子的妹妹来公司帮助公司处理业务,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妻妹来上班两周后,A先生察觉该人并不适合公司工作,故有意劝其离开,考虑到其妻妹已经在原单位辞职,考虑到人是自己叫来的,也顾及亲情关系,A先生在其妻妹的要求下向其支付了人民币共计11万元作为周转费用,并签下协议一份,约定从此以后两不相欠。 其妻妹租住的房屋原先是由A先生支付租金,但在其租期要到期之前,其妻妹多次电话要求A先生继续支付,遭A先生拒绝后,其妻妹吵闹,其夫多次威
一、A先生应该继续支付房租吗? 关键要看这个房子是由谁出面租赁的。如果是A出面向房主租赁的,自然仍由A向出租人给付。当然,如果A先生认为自己根据双方间的协议不该再行承担,可以在给付房主后依法向其妻妹追偿。妻妹不给,可以依据协议和录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给付。 如果这个房子是其妻妹租赁的,则A先生虽然过去支付了租金,但根据后来的协议,A不必再行支付租金。房主也只能向妻妹主张权利。 二、如果A先生提起诉讼,应该如何操作? 如果房租不需要A掏钱,自然不必起诉。若是其妻妹起诉他,他可以依据协议和录音予以抗辩,而主张不应为其再行承担租金。 如果因为是A出面租赁的房子而向房主支付了租金,则可以向法院起诉妻妹。 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给付为其垫付的租金。 理由是:A在“其妻妹的要求下向其支付了人民币共计11万元作为生活周转费用,并签下协议一份,约定从此以后两不相欠”。 证据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依据A先生当时录音的磁带一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