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问题:急急急!!!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文员,已经工作了快
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文员,已经工作了快半年了,我有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希望有经验的律师能给我出出主意,谢谢了! 我的问题如下: (1)当时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们员工签完之后就交上去了,但是一份也没有留在我们员工的手中。 (2)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上,但是我们公司没有给我上任何保险。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是员工工作满一年才给上保险。 (3)前段时间,我请婚假回去结婚(只有5天),但是当时主管说要有结婚证才能请,我家远,回去就是为了办结婚证的,还没有办不可能事先在请假时就拿出来,主管答
你这问题太多了,回答难度很大,我只能一件一件地点评了—— (1)当时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们员工签完之后就交上去了,但是一份也没有留在我们员工的手中。 :劳动合同应该是单们一与员工各存一份的。单位违法了。可以找他们要。 (2)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上,但是我们公司没有给我上任何保险。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是员工工作满一年才给上保险。 :保险应该自参加工作的当月办理。你可以要求补办保险;或以此为由提出辞职请求经济补偿,但你时间太短了,只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3)前段时间,我请婚假回去结婚(只有5天),但是当时主管说要有结婚证才能请,我家远,回去就是为了办结婚证的,还没有办不可能事先在请假时就拿出来,主管答应让我先请假,回来再补结婚证,当时我写了婚假申请,单位给批准了。但是,回家之后,因为我户口本的问题,却办不了结婚证,当时,我就给主管打了电话说明了这个情况,主管让我尽快办,回公司之后,我也一直在托朋友在老家帮我办户籍证明,但是由于我们只休一天,而且单位也请不到假,我也必须到我工作所在地以外的省份才能领到结婚证,所以,即使我朋友把户籍证明给我办下来了我也无法回去办结婚证,主管知道后,说要把这五天婚假给我算事假,而且还说,即使我办下来结婚证,也不给我算婚假,而按事假算,原因是我请假的时候说错了话,当时,我为了公司能尽快批准我,而且确实我们安排的时间也急,所有我当时请假时说我已经买好火车票了,现在主管认为当时我说这句话是在要挟她,所以说,现在她对我说,即使我办下来结婚证,也给我按事假算,要扣我那几天的工资,而且我们公司还规定,三个月中请事假五天,那么就不能参加绩效考核,就没有绩效考核奖金。而公司规章制度说婚假半年之内都有效。 :你这次没拿到结婚证,就只能算是事假了。奖金的事也只能按公司制度办,这是企业的自主权,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4)由于工作中的某些原因,我与经理有点矛盾,结果到我们主管面前说我坏话,主管骂了我一顿,让我不想干就滚,如果想干的话就要经过一次考核,考核不过,就走人。而且在工作中也处处刁难我。可我在工作中并那个没有犯什么错误。这个考核只是针对我一个人的,我觉得不公平!我认为这是变相的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人事方面的问题,无法用法律解决。 (5)我目前是怀孕状态。 :这才是关键问题。如果你已经结婚并且有了准生证,那么,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单位无权辞退你。并且有相关的待遇。如果是未婚先育了,则不仅没有待遇,还会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分,会被开除的,开除的处分决定装在档案里是要背一辈子的。你得注意了!如是这样,还不如自己主动辞职了。 (6)其实,我的要求并不高,我也不想再在这公司做,但是我觉得该我得的报酬(比如婚假算事假,绩效奖金)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来扣除。 :没出有法律依据的事,就不要追求了,当心“打不到狐狸反惹一身的骚”。没意思。劝你放弃。 (7)公司规定,如果员工离职,当时发提成留存的20%提成得年底才能拿。而我听说很多离职的人都是突然在某一天被通知必须在某天几点领,过时不再发。我想问问这个规定是合法的吗?一般来说员工离职时,应该与公司节庆了一切才离职,那公司扣除20%提成压着不发,是否是合法的呢? :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那个“听说”与法律不符合了。 员工离职后单位应该及时结清工资报酬,员工应该交清工作,扣发工资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我想请教各位哥哥姐姐一下,我改怎样来维护我的合法利益呢?以上哪些做法公司是违法的呢?我改怎样来面对呢? :我觉得你应该把重点放在办理结婚登记和准生证上,有了结婚证和准生证,一切都好办了;如果没有,就别等着让人家开除了,自己早点儿辞职走人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