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产证但不在手上能改遗嘱不我奶奶在她大儿子的怂恿下,到公证处写
我奶奶在她大儿子的怂恿下,到处写了遗嘱,连同房产证一同交给了大儿子。现在发现有点不对劲,但他未必会给回房产证。请问在房产证不在手上的情况下,能否到公证处改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正是由于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所以,在遗嘱人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甚至撤销。 因此,当你奶奶在她大儿子的怂恿下,到公证处公证了房产归大儿子所有(或继承)的遗嘱,并连同房产证一同交给了大儿子时的行为,是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当现在你奶奶发现有点不对劲(也就是说与你奶奶把房子交给大儿子的初衷不符)时,你奶奶有权向公证处申请撤销该公证遗嘱。即剥夺原定给予大儿子的这份权利。至于他未必会交还房产证并不重要,大不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房产证丢失,请求重新补办一个即可。 补充问题 虽然那个房产证写的是你爷爷的名字,但应该属于你爷爷和奶奶的共同财产。由于你爷爷走的时候没有立下遗产由奶奶继承的遗嘱,那么房子的1/2产权就属于你爷爷的遗产,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包括你奶奶在内的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有几个继承人每人就得到几分之一的遗产。 至于子女们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做儿子女儿的责任),并不影响他们对爷爷遗产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