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条劳动者有选择的权利,问:用人单位有选择不续签合同的权利吗,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么选择不签,要选择签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引用的该条并不完整,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这个前提下劳动者有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余地,要么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么拒绝签订,但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