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该向哪方税务局申请?大家好:我
大家好: 我公司是销货方,购货方取得了发票后密码区认证通不过,将发票退回,并要求我方重新开具发票。 我公司向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税务局说应该由购货向其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事宜。但是,对方税务局说应该由我方开具。 我暂时没有搜索到相关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由哪方开具,请问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吗? 多谢
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规定的很清楚.不知道你描述的准确还是不准确.我估计是属于文件中规定的"无法认证"的情况,根据规定购买方有权退回要求冲新开具. 具体应该按照<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