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即每月上班时间超过167小时
采用综合工时制(即每月上班时间超过167小时算加班)但是平时没事做时就调休,调休一天要抵扣8小时加班,到年底结算加班费.因此有的员工还倒欠工时,假如调休不完的超出部分加班费按工资的1.5倍计算加班费.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即每月上班时间超过167小时算加班)的做法,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妥,平时没事做时就调休,“调休一天要抵扣8小时加班,到年底结算加班费”的做法,也不违法,但“因此有的员工还倒欠工时”的做法就有违法之嫌了,因为没事做并非员工主观意愿,而是企业行为,属于利用综合工时制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由其对“调休不完的超出部分加班费按工资的1.5倍计算加班费”的做法,更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违法的。 按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的规定,综合工时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必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不能等同于平时或休息日加班,更不能以所谓倒欠工时不发加班费或只支付150%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