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的劳动合同有效吗?2005年12月25日,我到茶山的一个小厂
2005年12月25日,我到山的一个小厂里上班,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到2006年1月20日.2006年1月12日,我被查出有肝病. 我到工商局查过,该厂并无营业执照,而老板在公安局上班.我要求结清工资,被拒绝了. 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公务员开办企业有没有限制.
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是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为什么无效?《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是法律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作出的一般规定。目前,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采用书面形式,有的采用口头形式。但实践证明,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没有文字依据,尤其对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来说,一旦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口说无凭不认帐,比如劳动报酬,企业认为口头约定是500元,劳动者认为是700元,可是700元的依据是什么呢?当然,目前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工资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此处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工资发生争议,法院难以认定这一事实时,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一些私营单位工资制度混乱,很不规范,也可能毁灭证据,到时给仲裁庭、法庭确定工资数额带来麻烦,对劳动者不利。所以,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二字是刚性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所以,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避免劳资纠纷的产生,也有利于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法律特别规定的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有效是指哪些特别情况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7条的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条所说的其他形式主要是口头形式。这一口头形式的约定范围特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如从事家政工作的保姆等每日工作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这类用工具有灵活性、简易性等特点,目前是属于创设性的规定。但根据目前劳动用工尚欠规范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诚信、安全,《条例》在创设这条规定时特别强调,“┅┅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定劳动合同。”同样,劳动合同也不能以口头形式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