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案例甲,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无其他亲属,由邻居乙照顾生活
甲,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无其他亲属,由邻居乙照顾,乙用自己的收入支付甲的生活费用。丙以养女身份曾与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居委会认为丙是甲的法定监护人,但丙从未尽监护人或养女义务。 乙得知甲有退休金,由邻居丁和丙拿甲的证件领取后二人私分。因乙不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且有关部门不过问,现乙欲起诉,问题: 1乙以无因管理之债起诉甲要求支付生活费是否成立? 2、因退休金实际在丙丁手中,是否可以将丙丁同时列为被告?这一点我一直不确定。没找到法律依据,但丙丁确实实际掌握退休金。 3,在不起诉甲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以
1,无因管理肯定成立.邻居无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谁有监护义务,谁是被告 2.不可列丙丁为共同被告.关系是无因管理,两方当事人,管理方与被管理方.丙还不好说,丁肯定不是被告,因为其根本不是监护人,不是监护人就不负担监护义务.无义务就不可能为他管理. 3代位求偿权,满足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非人身债权,危害债权人利益.代位求偿权,成立不了. 4不可以,一个普通程序一个特别程序,即时同时起诉提出请求,也是分案处理. 基层组织只能指定近亲属为监护人.如果丙不同意,指定监护无效.我认为应当先找丙,确认基层组织对指定他为监护人的持何种态度.如果同意,是对前指定行为的追认,可以继续诉讼. 如果持否认,其他亲属朋友愿意的话经基层组织承认,可以为监护人.就要变更诉讼为侵权诉讼了.并由指定后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行使诉讼权利. 小叔子和嫂子的变更诉讼,应该属于对监护权产生争议,这种争议不经基层组织指定监护人,法院应当不受理.不止亲属可以申请监护,朋友也可以.法条标注是亲朋 我提供两个法条,民法通则17 18 民法通则意见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