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延期交房的起诉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期限为:2008年10月
合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期限为:2008年10月30日前。 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我们一直到2009年12月13日收到一封12月12日的信件,内容如下: 收房通知书 尊敬的XXX业主:您所购买的XXX小区2009年3月已具备交付条件,与2009年4月20日XX报发布交房公告。 请您本人于2009年12月28日前携带相关购房凭证和交房所需款项,限期15天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期限为:2008年10月30日前。 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但,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书为请您本人于2009年12月28日前携带相关购房凭证和交房所需款项,限期15天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由此看,开发商是逾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毫无疑问。你们有权主张开发商承担2008年10月30日至2010年1月12期间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