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问题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了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某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某与李某赔偿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
1)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3)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也就是说损失要由双方共同承担 4)赔偿的数额根据损失的数额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