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质押的问题:一个古董商将自己收藏的多件古玩向银行办理质押
一个古董商将自己的多件古玩向银行办理质押,在质押期间,银行将古玩公开展出并将收入归已. 请问:银行有无展出的权利?这部分收应该怎么处置? 请告知正确答案,并提出具体的法律依据. 谢谢!
古董商的多件古玩是作为动产质押给银行的。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依据第5点看,若银行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是可将古玩公开展出,但因是无收入的, 若是商业性的展出,其收入属原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