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问题2005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
2005年7月17日,中国某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电复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7月22日电。A于8月1
1、适用。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2、合同关系已成立。B公司7月22日的承诺中所作的变更非实质性变更,如果A公司不同意,则应当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B公司,不接受B公司的变更,则合同不成立。但A公司并没有这样做,8月10日才在A公司的追问下,作出拒绝。所以这个过分迟延的拒绝已不能阻止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