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注销和清算?急求这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一定要找
急求这方面的详细规定,一定要找到这方面的法条的。在网上查了好多找不到,非常感谢。。 另外还想问,股份合制企业的注销和清算适用公司法吗?
股份合制企业的注销和清算不适用《公司法》。 目前国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没有制定,目前可适用相关规定主要有: 《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 但以上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具体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注销和清算的问题,还只能是适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例如《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中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注销和清算的具体规定是: 第六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必须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合并与分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签订协议,明确划分资产,清理债务。原企业的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发生合并与分立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涉及国有法人股发生变动的,应当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因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和债权债务的清偿工作。 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所占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财产,应当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负责,用于原企业职工的失业、养老保险等事项,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终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经批准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后,到原产权登记和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