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诈骗罪—符〈起诉书〉起诉书被告人陶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
起诉书 被告人陶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07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07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
应该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但是可以追究其妨害司法罪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你所提到的案件定罪是诈骗未遂,就说明诈骗是没有得逞的,就没有必要追究诈骗的罪责,直接按照有关妨害司法罪的罪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