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甲经营餐厅有年,夙有声望。乙慕其名,得甲同意,以甲餐厅名义,
甲经营有年,夙有声望。乙慕其名,得甲同意,以甲餐厅名义,对外营业。约定盈亏由乙自理,与甲无涉,乙经营餐厅建筑物系向丙承租。建筑物所有人为丙。某日,乙雇用之厨师丁烹饪时不慎,引起火灾。食客戊仓皇逃避。建筑物未设太平门,致为浓烟呛伤。虽送医急救,终告不治。问: A戊死亡后,损害赔偿权利人为何人? B债权人请求甲乙丙丁连带赔偿所受损害,有无理由
A戊死亡后,损害赔偿权利人为何人? : 赔偿人为甲和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以甲餐厅名义,可视为甲是该店的经营者,乙对该店的经营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B债权人请求甲乙丙丁连带赔偿所受损害, :没有理由。丙作为出租人只对承租人乙承担责任,对戊没没有法律关系,不承担责任;戊是乙的雇员,雇员在工作中造成的对他人伤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