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在试用期内辞工的工资计算问题.我厂是深圳一塑胶厂.人员流
我厂是深圳一塑胶厂.人员流动较大.有些女工入厂半个月或10天就提出辞工不干了的要求.以前厂方的做法是不计给工资放人走.但现在又怕工人会闹事或做法不当会违反了.请问:在试用期内,员工辞职是否应计给工资?如要计给则该如何计? 回答时,最好有相关的法规依据!谢谢!
  先将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摘录上: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劳动法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其次,作一点简单的说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是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若干问题意见》第40条的规定,只要你们支付了她们在厂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就可以了。工资标准如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办,没有约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支付就行,这就合法也合情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