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故如何处理?前几天爷爷因车祸医治无效逝世,以报警,肇事者现在
前几天爷爷因车祸医治无效逝世,以报警,肇事者现在已逃逸,肇事者父亲正在协调处理此事。 肇事者据现在的掌握情况是:无驾照、酒后驾驶(当时未取得相关证据),现在看对方的态度是想协调解决此 事,不想让其儿子判刑。 我想请问一下相关对此事是如何规定的。 1、相关法律对肇事者的处罚。 2、对方以找了个双方都认识的人进行协调,合不合理,还有协调人和交警的协调处理有什么区别? 3、爷爷今年79岁,为离休人员,月工资4000元左右, 请问对方如何进行民事赔偿。 4、还有就是交警现在还未出据责任认定书,对方 也可能托关系,
1、“相关对肇事者的处罚”:肇事者“无驾照、酒后驾驶”且逃逸,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在造成你爷爷死亡的情况下,他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对方以找了个双方都认识的人进行协调,合不合理,还有协调人和交警的协调处理有什么区别? ”: (1)合不合理要看协调中他们答应给的数额是否合理。 (2)协调人的协调是民间协调,如果达成协议对你们双方有约束力。交警的协调处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你们双方同意下的协调,如果达成协议也对你们双方有约束力。不管是协调人协调还是交警协调:如果你方认为协调的数额不合适都可以不同意,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个人认为:交警的协调应该比中间人的协调更合理、合法。 (3)在对方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不管由谁来协调,都只能协调民事赔偿的数额,刑事责任不能因此而免除(但如果被害人已经得到相应赔偿,法院会酌情轻判),且交通肇事罪是公诉罪,应由检察院来提起公诉。 3、“对方如何进行民事赔偿”: 对方应赔偿你爷爷住院时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各项的计算数额请看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4、“还有就是交警现在还未出据责任认定书,对方也可能托关系,如果不公,如果想让法院介入此事 相关流程如何!”:这是最需要你们注意的地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会作为民事赔偿的标准,如果他们在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前作什么手脚、使责任认定有利于他们:即使你们对认定书不服、在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也必须有十分充足的证据。因此: (1)现在最好在中间人协调过程中不要轻易说出自己的态度,在计算出相关赔偿数额后,如果协调中他们给的数额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可以答应接受,但如果他们据此要求在责任认定书中减轻自己的责任:在赔偿款拿到手前不能答应。 (2)尽快收集对方“无驾照、酒后驾驶、逃逸”的证据,以备在协商不成时起诉用。 (3)“如果想让法院介入此事”:在你们没有起诉之前法院不会介入此事:法院奉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起诉法院不会介入。如果你们目前不想再和对方协调:就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直接到法院起诉,那时法院也不会“介入”,只能由你们自己收集证据证明责任认定书不公平、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 (4)交警的认定书应该在以下时限内作出,如果交警拖延不作认定,你可以向其上一级交警部门反映: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