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继承房产的法律问题?我爷爷有两个儿子,我父亲行二,奶奶已经过
我爷爷有两个儿子,我父亲行二,奶奶已经过世4年。自10多年前房屋搬迁以来一直是我们一家三口和爷爷、奶奶住在一个偏单内(房本写的是我爷爷的名字),各住一间,且一直由我们照顾。我大伯家只是偶尔过来看看老人,或过年、过节、老人过生日的时候来我们这里一起吃饭过节。他们在我家附近有一套搬迁时分的偏单(房本写的是我大伯的名字)。两子都是我当初平房拆迁时爷爷单位分的。搬家前奶奶曾说谁和她们住一起将来等他们老两口百年之后房子就留给谁,但没有留下任何凭证。奶奶过世时的丧葬费用是用大伙的份子钱,不足部分是我爷爷出的。现在爷爷
基本同意一楼的观点: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将安法定继承分配财产。现实中一般也会将楼主和爷爷居住的房子分给你父亲(据《继承法》第十条、十四条) 但一楼忽略了两个问题:一,遗产的范围。如楼主所述,虽然大伯所住的房子房产证上是大伯名字,但却是爷爷单位房改所得,其所有人原则上仍为爷爷(其实应该是爷爷奶奶,但奶奶已经去世),所以在认定该房所有权时存在争议,据《物权法》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更正。所以,个人觉得大伯的房子在遗产分配是要参与分配的(事前要经过更正登记)。 二、一楼忽略了奶奶去世的事实。也就是说在四年前奶奶去世时奶奶的个人财产(一般是爷爷奶奶共有财产的一半,本案中应该是所有房产的一半)已经发生继承,即由第一顺序人爷爷、大伯、父亲分割。《继承法》原则上规定继承权平等,但并不是说财产安继承人数一律平分,对于尽义务较多的继承人要多分一些。所以在奶奶遗产分配时楼主家因为尽义务多,所得遗产应比大伯家多。所以,个人认为比较合理的房产分配应该是:先将大伯的房子变更登记,然后参与分配,因为奶奶先去世,虽然发生继承但并没有析财,所以可以等爷爷百年后一并分配。楼主家尽义务较多,最终的结果应该是大伯得到现在住的房子,你们家得到现在和爷爷共住的房子,但大伯应给你们家适当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