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赡养老人方面的问题,熟悉婚姻法的律师请进谢谢了。首先谢谢大家
首先谢谢大家花费宝贵时间看我的问题。 我和我女友是07年认识的,认识之前她的父母亲就已经离过婚了,他父亲是个无赖,以前经常打骂他们母女,后来女友判给了她母亲(她母亲还是个残疾人)。09年我们结婚了,这个时候他父亲找到我女友(现在也就是我妻子了),说自己没有来源,没有地方住,(实际上他每月可以领到接近700元低保,自己名下还有住房一套供出租。要求女儿赡养他。我们现在住在一套房子是婚前我家人买给我的,是我们的名字,还有套未交房的商品房(正在按揭贷款),因为这套房子以后是我带她母女一起住的,根本不可能和他爸住在
你多虑了。 虽然你妻子在其父母离婚后被判给了母亲,但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她仍然负有赡养其父亲的义务。 其父亲每月近700元的低保虽然难以保证其衣食无忧,但粗茶淡饭足矣,更何况还有住房一套供出租呢?!这种情况下,即使她父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女友支付赡养费,法院的判决也将根据其父亲的实际情况作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你妻子支付相应的赡养费,应该不会判决你妻子的父亲吃着低保,收着租子,而恬不知耻的住在你们家,因为毕竟现在的住房,以及那个未交房的商品房都与你妻子的父亲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