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房屋回迁问题3年前我家的旧楼拆了盖新的,签合同的时候我们
3年前我家的旧楼拆了盖新的,签合同的时候我们选择的房型是1平米,有3个阳台,1大2小,可是今年楼盖好了(晚了5个月完工),本来没太在意,可是回去看房子的时候发现了几个问题: 1.面积变成了124平米,多的10平米还是公摊面积,1平米是6000元,10平米就是6万啊,多花6万还不是使用面积,亏啊 2.公摊面积竟然高达30%(不知道是否合理) 3.阳台3个变1个,跟原来合同上的差异较大 最近几天跟房地产公司交涉多次,可是没有任何效果.想组织其他回迁户一起打官司,告房地产公司,可是不知道需要如何去做.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多10平米公摊面积,肯定是超出原约定面积的3%,你们当然有权利选择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权是有期限限制的,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阳台3个变1个,你们可诉对方违约,要其支付违约金。 诉讼费如果你们胜诉,则可由房地产公司支付,不过在起诉时,是你们先预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