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解释?高手请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款如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按照上述规定,假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000元,
一、如单位是不间继的连续侵权3年10个月,要支会它全部的工资。如不是连续的,众现在之日起,前二年的工资要全部负对。在再前的已过时效,如企业同意给也可以。如企业不同意,但对方有证据证实单位承诺给的,也必须给。 二、如公司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以被迫辞职,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应支付经济补偿鑫。即3年10个月,应付员工四年的经济补偿。如对方在明确象你们要经济补偿时,你们支付,你还要以此再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了。即经济补偿*4*50%.如对方没提,或你方同意付,这50%就不用付!! 三、同时,克扣的工资要加付25%的经济补偿:克扣工资总额*25%; 四、赔偿鑫--按实际给员工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你扣压档案,让人家无法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因此此损失由企业承担。或者如你未给员工上保险,员工生病产生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等。 五,因你个案子发生在今天,如发生在2008年,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你未发生在2008年,所以不再深入解说。 资深劳资关系专业咨询师 特此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