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逍遥法外到何时?有个在刘市(谐音)的江西人肖和我交往近两年了
有个在刘市(谐音)的江西人肖和我交往近两年了,2009年7月份在我这里买了一批1650元的货,他发往国外后客人说货发错了,客户让他退钱,他把所有责任推给我,让我赔偿他2650元的货款和发到国外的运费,货也不退给我,在发货前我提供了所有有关这批货的资料和图片,他自己也当面亲自核对过,现在让我赔他2650元不合情合理,我想大家都做生意快两年时间了,没有必要为1650元的生意搞的不开心,还想做他以后的生意.就在上提出来货不要退了,我人道上给他500元,算是交个朋友,他在QQ上也答应了,就约好2009年9月29号
知识007学弟:你好! 看了你关于《罪犯逍遥法外到何时? 》的陈述,非常同情你,也非常愿意帮助你。我来谈以下几点意见,供你参考: 1、从楼主所讲的情况看,这伙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构成了抢劫罪,公安机关应该依法立案侦查。 2、再去找承办警官一次,如果还是没有效果,那就找他们领导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否则,时间长了,倒真难说会不会不了了之。 3、楼上说“报检察院核准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这句话是错误的。拘留是公安机关的权利。逮捕才是需要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后才能实施的。 4、这样的事情,坚持到底会有结果的。不要气馁。 下面,我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附录如下,你自己来看看吧: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六十条 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