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趣的法律问题你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是一名大学教师,执教
你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是一名教师,执教多年。我的家庭比较宽裕,现有闲钱100余万元,前些年未征收房屋营业税的时候,我会在闲暇时间,做一些二手房交易,低价买进,加价卖出,做一些投资,小有收获。自从几年前国家征收营业税后,我便罢手不干了。我知道,现在也有很多房虫利用“委托公证”的方式,还在继续炒作二手房。他们付给房主全款后,并不过户,而是与其到公证处签订一份“委托公证书”,然后寻找下家再进行交易。但这样做的最大的风险就是,在房虫持有该房屋期间,如果房屋因原房主其它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用于拍卖抵债,则房虫将
哈。这个问题你前几天提过,还有些印象,基本上是原题。 再重复一下我的观点: 1、你是个很有经验的“房虫”,对也很内行,但就在于是想要钻法律的“空子”,可是,这是很有风险的。 2、其实,你是知道这风险的,即“在我持有该房屋期间,比如买房后的第十天,遇到法院查封该房屋,理由是原房东因其他债务纠纷”…… 3、这个风险是非常大的,因为这是许多无赖转稼债务危机的惯用手段。只要你遇到一次,就亏大了。 4、从法律上讲,确认房屋的产权是以房产证为准,从交易习惯上说,房产交易是以过户为完成,无论是“合同条款”还“公证书”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证据,但其证据效力都不能大于国家的法律规定。 5、上面这个道理你也是应该很清楚的,所以,才有“在法院没发现委托公证书时,我是不会主动亮出的”之想法。可是,执行申请人可能比你更精明,他们会请求法院到公证处调查的,一旦查实,你这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了,这就有“合谋”之嫌了,岂不是弄巧成拙。 6、另外,就是没有这份“公证”由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和交易没有完成问题,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到时你只能找原房主讨债了,如果找不到原房主,吃亏的就是你。 7、我们这样讨论可以,但你千万不要去实施,从你一再提问上看,你是真的要实施吧?那就应了你自己的话——常在河边走,哪有不失鞋。你得当心了。别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并且这米是很贵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