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确权的房子被卖一栋房产原告持续居住100年,被告取得产权证.
一栋原告持续居住100年,被告取得产权证.确权官司进行中.被告把房子卖给第三人.而居住者不知情,第三人没出现但已经办好产权证.官司怎么进行? 1.如果被告和第三人的地址都不知道怎么通知法院送达? 2.怎么把第三人列到官司里? 是否应该通知法院? 3.原告如果赢了官司,房产却没了怎么办? 4.原告输了产权官司,要进行下一个维修费用赔偿官司,被告(在国外)的房产没了,怎么办? 问题补充:原被告是亲戚,被告出生在国外. 原告认为自己拥有产权. 1.买受人不知道自己买的房屋有人住吗?是否是财产转移?原告
你这题目太大了,而悬赏太少了,没人愿意回答。 一栋原告持续居住100年,被告取得产权证.确权官司进行中.被告把房子卖给第三人.而居住者不知情,第三人没出现但已经办好产权证.官司怎么进行? :应该是在二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1.如果被告和第三人的地址都不知道怎么通知法院送达? :不知被告地址,即无法确定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没有不能受理。在起诉时必须要向法院提交被告的明确住所地址。 2.怎么把第三人列到官司里? 是否应该通知法院? :要想列第三人,应该是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追加。 3.原告如果赢了官司,房产却没了怎么办? :应该在起诉时不要单纯地只请求返还房子,还要请求在不能返还时按价赔偿。 4.原告输了产权官司,要进行下一个维修费用赔偿官司,被告(在国外)的房产没了,怎么办? :这是那一个事了,应该另行起诉。 问题补充:原被告是亲戚,被告出生在国外. 原告认为自己拥有产权. 1.买受人不知道自己买的房屋有人住吗?是否是财产转移?原告怎么处理? :原告没有必要去考虑买受人是知情,直接把他列为共同被告就是了。他要想否认自己知情,应该是由他自己承担举下责任,如果他举证不能,则与卖房者负连带责任。 2.即使被告能卖,原告也有优先购买权. 现在如何主张? :这你可错了。只有是共有人或承租人才有此优先权。你要是主张此优先权,则说明了原告至少对此房没有全部的产权,(如果是自己的产权怎么会是租房啊,如果说是对方是共有人,你不是承认对方有一定的产权么)。 3.问题是被告在国外,国内除了这个房产没有其他财产,案件的标的转移给第三人,无论是对产权的诉讼和以后费用的诉讼都很困难. :这就更应该设法把买受人列为“明知”的被告了。 原告要追加被告还是将其列为第三人,诉讼请求要变更吗?有什么区别 :最好是追加为被告,请求也应相应调整为“二被告”,这显然是有区别的。如果原告不能经第一被告的住址为诉讼地,那么,可以按第二告住址起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