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条文都有哪些请说的详细点。
请说的详细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思路。    “撞了白撞”的说法曾一度在一些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中流行,并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激烈争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也十分关注。他们在审议中认为,原草案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行的是一般过错原则,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主要是行人)一方。机动车作为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让处于弱势的行人证明处于优势地位的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是非常困难的。实行这一原则无益于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无益于减少交通肇事。而生命权和道路行使优先权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最终被采纳。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行人受伤害给予了特别的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76条)。同时,这部还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70条)。交警赶赴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72条)。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拒绝救治(75条)。为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本法还规定了建立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17条)。    在国家立法中否定了“撞了白撞”,是人们在评价这部法律体现出的以人为本精神时引用最多的一个例子。其实,体现这一立法精神的规定在这部法律中随处可见。    原草案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计最高时速小于每小时20公里、空车质量小于75千克才属于非机动车。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的委员和残联的同志都提出,从目前的生产技术看,根本就生产不出来这样的轮椅车,除非用航空合金材料,否则设计最高时速只有20公里的轮椅车连上坡都上不去。如果这一规定成为法律,全国三十多万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将全部被淘汰。这既增加残疾人负担又不符合实际。经过反复研究,这一条被修改为“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119条)。    交警乱罚款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在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乱罚款的背后是考核交警工作量标准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地方的一些部门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指标,根据罚款数额多少考核工作量。为此,本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标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群众关注的问题(86条)。    设置盲道是本法审议过程中,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法律中新增加的规定。这一并不引人注意的细小规定,却生动体现了立法者从群众利益出发的立法思想。原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没有人行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指出,养老院、医院也应纳入这一规定的范围。这一意见随即被采纳。在此后的继续审议中,委员们又提出,应当体现对盲人的关怀,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这一意见也被吸收到法律中(34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关农用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立法机关有人曾用“前所未有”来形容。从2001年12月24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被初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开始,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农机管理上。审议中,不同意见最多时有六七种,而且各有确凿论据和实地调研的材料支撑。然而,无论持哪种意见的委员,关注的都是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不增加农民负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反复比较各种方案后,提出了令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满意的规定:在坚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区别对待。从事运输的车辆不分工业用、农业用、商业用,均同等对待,其牌照发放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而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按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牌照发放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但应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此外,从方便农民、减轻农民负担考虑,对农业(农机)部门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发放的牌证,允许其继续使用(121条)。    此外,本法中关于拖车不得收费(93条),安全技术检验只需提供第三者强制保险单和行驶证(13条),机动车避让行人的义务(47条)、行人过无交通标志马路时的优先通行权(44条)、强制系安全带、戴安全帽(51条)等诸多规定,无不体现出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