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在行政复议过程
《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公安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鉴于对该条规定不理解,在此敬请专家老师给予解释为盼!
比如说,AB殴打C,DEF在场,经调查D称C的伤系A造成。且A当时承认殴打C,未提出其他证据。C不清楚到底谁打的,B不承认参与打架。。。则某分局以A殴打C,作出对A拘留的决定,A不服申请复议,则按该条规定,该分局不得再收集其他的补充证据如EF的证言来证明A殴打他人的行为,只能以决定做出前的调查为准,但A忽然提出C的伤是B打的,且EF可作在场目击证明,则此情况由于在当时调查时A未提出,所以该分局可以经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而补充调查相关证据 对补充的问题的回答: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鉴定结论,而询问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 所以,该交警对当事人又作询问笔录的行为是有规定的。在以前的询问过程中没有问及的,遗漏或矛盾的情节,是可以多次询问的,而且询问是一个程序,不存在什么实体违法不违法 要认定该交警的询问过程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只能从以下两点考虑: 1、该交警是否执法主体,如协勤人员参与则违法,像你所说被撤销两次甚至N次甚至全部撤销,只要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变,就是合法的,但假如说他因撤销的原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已被停止执行职务等等,那就是违法的。。。还应包括是否应该回避的条件,如应当回避的,在回避决定作出前的询问合法,回避决定作出后的询问违法 2、询问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是两人以上共同询问,询问未成年人是否通知其监护人,询问过程是否有逼供诱供行为,是否告知被询问人应有的权利,是否是在一个合法的地点(家、单位、派出所等)进行的,这些问题可以区分询问的合法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