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销户期间是否仍缴纳养路费我的车辆今年四月份因故办理销户,现已
我的今年四月份因故办理销户,现已申请重新开户,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请教有经验的朋友,销户期间的养路费仍需缴纳吗?如果有法院出据的手续,可以免除吗?谢谢!
级别:新手 12月1日 23:51 五、车辆异动、变更和销户手续 行政确认依据及条款内容: 1、《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车辆停驶、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应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路费: (一) 车辆因故停驶,应到当地征稽机构交存行驶执照和牌照,并办理停驶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车辆年累计报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车辆重新起用月份不足一个月的按旬计征。 征稽机构可根据车辆保有量、完好状况、历年缴费总额等情况与有车单位和个人签订包干缴费协议,确定每年包交月数、车数和交费总额,不再办理报停手续。协议内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包缴后新增车辆另行缴费。 (二)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过户的车辆需持双方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机构办理过户手续。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的征稽机构办理的手续登记征费。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 (三) 省际间转籍车辆由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凭转籍证件办理本地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对无证明函件的,由转入地区的征稽机构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补办证明函件。 (四)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外地不得重征。 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三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 (五) 调驻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 (六) 改装车或报废车,应于当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从次月起改征或停征养路费。对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按漏缴或逃缴养路费处理。 (七) 因故被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经当地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被有关部门收用的车辆按过户车处理。 2、《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驶、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必须认真及时地办理相应的异动、变更和销户手续,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路费: (一) 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二十日前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预报申请,月底前必须将行车执照和牌照交当地征稽机构,经同意并办理停驶(报停)手续后,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车辆报停收取牌证保管费,收取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报停车辆,经征、缴双方视其停放条件和情况确定停放地点后,不得随意变动。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 根据车辆完好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对车辆累计报停时间实行以下限制: 1、按费额计征的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2、按费额计征的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3、受季节性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4、购置未满一年的新车不得报停。 上述报停车辆超过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 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 报停车辆因年检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 (二) 在本省境内过户的车辆,需持双方单位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机构结算养路费后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办理的过户手续登记征费,对未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 单位的车辆未经过户而租赁、承包、转卖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车辆挂靠单位户头的,按车辆使用性质向行驶证所列户主计征养路费。对个人与个人之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转卖而未办过户手续的漏欠费车辆,原则上由原车主负责补缴该车所欠养路费,无法确认原车主的,由最后车主(即最后购车人)负责补缴该车所欠养路费。 (三) 省际之间转籍的车辆,由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凭转籍证件办理该车在本地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的证明函件登记征费,对无证明函件的,由转入地区的征稽机构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补办证明函件。 (四)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和我省跨市、县(市)行驶的车辆均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并发给缴(免)费凭证,外地不得重征、补征。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各市、县(市)的各类车辆在我省境内行驶时,如养路费票证超过有效期三日的,以及免缴证超出限定范围和时间的,应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行驶。 (五)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驻我省以及我省调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征收标准计征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本省籍的车辆在本省境内各市、县(市)之间调驻,仍由车籍所在市、县(市)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 (六) 车辆改型、改装和报废,应于当月内持有关证件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停驶或注销手续,从次月起改征或停征养路费,对未办理变更、停驶或注销手续的按漏费或逃费车处理。 (七) 因故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车辆,在案件处理期间,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部门证明和办理扣车的原始手续(影印件)。经当地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结案后仍未办理停驶手续的应照章征费。被有关部门收用的车辆按过户车处理。 对因未办异动、变更手续而发生重缴、罚缴养路费、滞纳金的概不退费。 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纳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二、车量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三、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量被盗、灭失等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处理。 修改回答 ┆ 采纳答案 ┆ 评论 ┆ 举报 回答:威斯康星号 级别:新手 12月7日 19:59 1、《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车辆停驶、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应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路费: (一) 车辆因故停驶,应到当地征稽机构交存行驶执照和牌照,并办理停驶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车辆年累计报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车辆重新起用月份不足一个月的按旬计征。 征稽机构可根据车辆保有量、完好状况、历年缴费总额等情况与有车单位和个人签订包干缴费协议,确定每年包交月数、车数和交费总额,不再办理报停手续。协议内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包缴后新增车辆另行缴费。 (二)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过户的车辆需持双方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机构办理过户手续。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的征稽机构办理的手续登记征费。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 (三) 省际间转籍车辆由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凭转籍证件办理本地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对无证明函件的,由转入地区的征稽机构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补办证明函件。 (四)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外地不得重征。 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三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 (五) 调驻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 (六) 改装车或报废车,应于当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从次月起改征或停征养路费。对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按漏缴或逃缴养路费处理。 (七) 因故被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经当地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被有关部门收用的车辆按过户车处理。 2、《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驶、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必须认真及时地办理相应的异动、变更和销户手续,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路费: (一) 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二十日前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预报申请,月底前必须将行车执照和牌照交当地征稽机构,经同意并办理停驶(报停)手续后,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车辆报停收取牌证保管费,收取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报停车辆,经征、缴双方视其停放条件和情况确定停放地点后,不得随意变动。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 根据车辆完好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对车辆累计报停时间实行以下限制: 1、按费额计征的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2、按费额计征的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3、受季节性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4、购置未满一年的新车不得报停。 上述报停车辆超过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 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 报停车辆因年检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 (二) 在本省境内过户的车辆,需持双方单位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机构结算养路费后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办理的过户手续登记征费,对未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 单位的车辆未经过户而租赁、承包、转卖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车辆挂靠单位户头的,按车辆使用性质向行驶证所列户主计征养路费。对个人与个人之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转卖而未办过户手续的漏欠费车辆,原则上由原车主负责补缴该车所欠养路费,无法确认原车主的,由最后车主(即最后购车人)负责补缴该车所欠养路费。 (三) 省际之间转籍的车辆,由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凭转籍证件办理该车在本地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的证明函件登记征费,对无证明函件的,由转入地区的征稽机构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补办证明函件。 (四)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和我省跨市、县(市)行驶的车辆均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并发给缴(免)费凭证,外地不得重征、补征。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各市、县(市)的各类车辆在我省境内行驶时,如养路费票证超过有效期三日的,以及免缴证超出限定范围和时间的,应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行驶。 (五)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驻我省以及我省调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征收标准计征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本省籍的车辆在本省境内各市、县(市)之间调驻,仍由车籍所在市、县(市)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 (六) 车辆改型、改装和报废,应于当月内持有关证件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停驶或注销手续,从次月起改征或停征养路费,对未办理变更、停驶或注销手续的按漏费或逃费车处理。 (七) 因故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车辆,在案件处理期间,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部门证明和办理扣车的原始手续(影印件)。经当地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结案后仍未办理停驶手续的应照章征费。被有关部门收用的车辆按过户车处理。 对因未办异动、变更手续而发生重缴、罚缴养路费、滞纳金的概不退费。 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纳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二、车量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三、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量被盗、灭失等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处理 修改回答 ┆ 采纳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