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美国会有人反对堕胎
为什么在会有人反对堕胎
这是美国人永恒的话题,一般而言,民主党和持自由主义观点的人,认同堕胎行为的合理性;而共和党和保守主义者则认为,堕胎行为无异于谋杀,是不道德的。来自南方保守势力大本营的布什在任内推动了禁止晚期堕胎的立法,但民主党人奥巴马一上台,就开始清算布什的政策。在历史中,关于堕胎问题的政策也同样经历了这样的此消彼长。 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堕胎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当时的13个殖民地普遍采用英国的习惯法,允许胎动(即怀孕18周)之前的堕胎,只是禁止胎动后的堕胎。19世纪前期,胎动前的堕胎在各州依然是被允许的,立法机关的理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1803年,英国通过了《艾伦伯勒法》,开始对堕胎实施更多限制,受此影响,各州亦纷纷效仿,到了1849年,有20个州将胎动前的堕胎定位轻罪,将胎动后的堕胎,定为二级谋杀。当时,只有一种堕胎行为是被允许的,即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治疗性堕胎。1859年,美国医学会年会通过决议,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堕胎,到了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以外,美国所有的州都对堕胎进行了限制。同时,即使是在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堕胎权也是掌握在医院的审查委员会中。由医生,而不是当事者说了算。 各州纷纷退出禁令,除了美国保守的社会风气影响以外,医疗条件有限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堕胎手术难以保证孕妇的生命安全。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情况又变了.黑人民权运动、妇女运动、新左派运动、反传统文化运动等一系列风起云涌的社会事件,标致着美国社会开始左转,自由主义占据了上风。通俗地说,人们更加看中现实中的人的权益,而不是传统基督教信仰中的条条框框,人人皆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女权主义者便认为,如果一个妇女连自己的身体都不能控制,遑论获得其它的自由,更不可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地位。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有一个“折中”规定: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