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专家,这样的行为合不合物权法及其它相应的法律我参加了厂里
我参加了厂里在2004年搞的集资建房,当时厂里硬性规定:等新房建好后,必需要交回旧房才能参加集资建房(我的旧房是有房屋产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并与我们签了协议约定了这点,还让我们写了交回旧房的承诺书。我们为了参加集资建房,也只好照厂里的意思办了,现在房子建好了,我们也搬进新房了,厂里就要我们交回旧房。我认为厂里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我的旧房是有房屋产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是我的财产,我才有处置的权利,强迫我交出我的财产厂里是不合法的(特别是物权法颁布更不合法)。外加当时的集资建房每平米价格只比商品房
你说的一半是对的,还有一半你没考虑到。 首先,得肯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变,以登记变更为准, 没有进行登记变更,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旧房仍是你名下财产, 即便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强行判决你变更你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其次,还有一个集资建房的违约责任,这是你没有考虑到的, 当时你与厂里签订了合同,是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 , 在合同中你也表示了要交出旧房,同时享有新房的权益。 如果我是厂方的代理律师,我就要求你腾出新房, 并赔偿损失,具体赔偿多少损失,以合同约定为准。 法律意见: 1、建议综合比较被追究违约责任,和旧房不上缴的收益间孰轻孰重,然后做出选择。如果你认为不上缴旧房得到的利益,要大于追究违约责任的惩罚,你可以选择不上缴旧房 2、不建议采取违约手段,极有可能不仅房子没得到,而且还要承担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