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求助~~!!我在一家门诊工作了快两年,签订
我在一家工作了快两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我工作了半年才签订的为期两年并扣押了我一千元的押金,现在我咨询到,劳动试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一下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0天也就是两个月,如果按照合同上的我要等到明年3月才到期,而按照劳动法上我今年10月就应该到期了。我想请教各位,我现在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吗?我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到老板扣押的一千元押金???
你的意思是现在要与单位解除合同, 又怕承担违约责任吧。 如果是这样,你现在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就行了,不用单位同意或批准,这也不处是违约。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扣押你一千元的押金是非法的。你有权利要回。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你可以由此提出辞职并请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