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判决离婚案件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城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城关镇行政街*号。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城关镇行政街*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付原告生子抚养费、费、教育费14400元,被告探望时需经原告同意后再做探望安排; 3、木兰摩托车、自行车、新迪落地扇、TCL电视、三星VCD、音响、洗衣机、床、美的空调、十组合家俱一套、沙发一组、联想数码相机、联想电脑一台及电脑桌、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微波炉、抽油烟机、格力空调、万利达VCD、打印机、
如果是第一次起诉,我可能会判不准离婚。即使判离,也不会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第32条对离婚是这样规定的: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从提问者提问陈述的情况看,本案肯定不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硬性情形,是否符合“感情确已破裂”这一软性标准呢?我认为也很难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无非是婚后隐瞒收入和疾病,而隐瞒收入是刚结婚的事情,是十几年前的事情,说因此而导致感情破裂,是不能成立的。其实,原告起诉离婚,主要原因就是被告婚后的丙肝和精神病。我以为在被告正在治疗期间,原告急于离婚,有失人道,也不利于被告疾病治疗。所以,如果是第一次起诉,慎重起见,法院应不准离婚。 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应在财产和子女抚养费上对被告给予倾斜和帮助,因为原告收入明显高于被告,且被告还要治疗疾病。当然,子女判归原告是正确的,但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应判决保障被告的探视权,而不能任由原告决定。 以上,我是在不知道咨询者的立场和意图的情况下作出的模拟判决。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