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销售,收取好处费的账务处理及涉及的税法条款我公司为汽车销
我公司为销售公司,与一家贸易公司草拟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我公司(甲方)对该贸易公司(乙方)指定的终端客户按车辆原价开具机动车发票,但乙方需向甲方索取好处费,且支付好处费,相关内容情况需在合同中列明,甲乙双方遵照合同执行,那么请问:国家有无相关法条对如何支付好处费事项进行规范?甲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业务操作?麻烦各位高手给详细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向乙方支付的好处费其实就是佣金。 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计佣金三种,其支付方式不同,帐务处理也不同。 一、明佣(又称发票内佣金),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货款,不再另付佣金。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扣除佣金后的余额) 二、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企业根据销售货款总额收取货款后,再另付佣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帐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收到货款后汇付佣金 借:应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注释:暗佣也是冲减销售收入。 三、累计佣金。在一定期间内,按累计数额支付的佣金。由于不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可直接记入“经营费用”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累计佣金 贷:银行存款 按照“财税[2009]29号文”《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精神,企业应该在“销售费用”会计科目下增设“手续费及佣金”明细费用项目,专门核算企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同时,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关注以下问题: 1.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 2.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某工业企业拟通过竞拍方式获取土地一宗,用于自建厂房。2009年2月18日该企业通过竞拍成功获取土地40亩,其土地价款为1亿元。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应该支付土地拍卖拥金200万元给拍卖公司。这200万元的拍卖拥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构成土地价值的组成部分,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年摊入成本费用而税前扣除。如果该企业将200万元的拍卖拥金计入了2009年的当期费用,按照“财税[2009]29号文”规定,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营销代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3亿元,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6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正确的处理方式是:营销代理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3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产公司,而房产公司也支付销售佣金600万元,并取得合规的票据,房产公司支付的佣金完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营销代理公司将销售佣金600万元从应该支付的商品房销售款3亿元中扣除,仅仅支付房产公司2.94亿元,房产公司按照2.94亿元作为销售收入处理。那么,按照规定房产公司的收入是不能以抵减销售佣金后金额进行处理的,明显存在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