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美国人权法案?
什么是美国法案?
美国人权法案人权法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这部宪法取代1781年《邦联条例》成为美国的也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出席会议的共55人,在政治态度上多是保守派,代表人物汉米尔顿。只有富兰克林和路德·马丁两名民主派参加会议。最后通过了联邦宪法。这部宪法基本未提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后在群众压力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斗争下,于1789年7月又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具体内容1. 1791年12月15日 信仰、出版、集会、示威自由。2. 1791年12月15日 携带武器的自由。3. 1791年12月15日 军队不得进入民房。4. 1791年12月15日 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5. 1791年12月15日 正当审判程序、一罪不再理、无罪推定、征用私产需赔偿。6. 1791年12月15日 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7. 1791年12月15日 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8. 1791年12月15日 禁止过度严厉的刑罚和罚款。9.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列明的权利同样受保护。10.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赋予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和人民。共10条。简言之,就是规定了人民享有信仰、出版、集会、示威和自由等权利。注:在《1787年宪法》共7条正文中,也提及到了极少的人民权利的问题,但其主要目的是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利,因而十分不完善。且参与宪法制定的成员在后来被问及这一问题时,推脱说“关于人民权利的问题在之前各州的宪法中已经有过了。”可事实是,《1787年宪法》中并没有任何条款承认各州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权利有效,并且各州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参考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