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效?在保险合同中,受益权的取得只能由投保
在合同中,受益权的取得只能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假设某客户在投保时指定A为受益人,但在其临终前的遗嘱(经公证处公证)中又增加B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请问,对于追加B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是否认可?为什么?
以前曾有此类案例发生,简单分析如下: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或在指定受益人后改变自己的决定。由于变更受益人涉及到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本条特别强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后,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给予书面通知,否则保险人仍向原来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本案中,假设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个人,临终前增加B作为受益人,并将这种意思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经过公证认可其真实性,但仍需要在保险金赔付之前送达保险公司!即使未能在生前送到保险公司,但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因为第63条只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并没有要求变更通知于生前送达保险公司,只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送达即可。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定其行为是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即保险公司应该认可。 提示: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因为,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未通知保险公司),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