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助我我现在怀孕37天了,我在一家机械厂的钳工车间工作,工作时
我现在37天了,我在一家机械厂的钳工车间工作,工作时必须提重,弯腰,关键车间有很大的噪音,我不工作也可以,因为我们是计件的,不干活大不了没有钱。但即使我不干活也必须在车间呆着,可是我觉得噪音对胎儿危害太大了。公司有规定,一年中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就待岗。1,过几天我反应厉害怎么办,30天怎么够啊。2,噪音的影响怎么办,单位不可能给调换岗位。60天的病假可以利用起来吗?怎么用啊,反应厉害时大夫会因为这个反应的事开病假条吗?谢谢
国务院《女职工保护规定》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