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社保我在98年7月成为公司一员,直至现在有9年了,现在我
我在98年7月成为公司一员,直至现在有9年了,现在我将离职,可现在才发现公司没买98和99年一年半的.现在请公司帮我补缴,公司却说过了两年的投诉期了,公司可以不帮我买,我是否可以去仲裁,但我又没有当时的工资单之类的,也没合同( 当时就没签),我是不是就没办法了呢?这样公司就真的不用为以前的事负责了吗?
社会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未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由于你是在离职前才发现公司欠缴社保问题,此时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你要求公司补缴欠费是你的权利,合理合法。公司关于“过了两年的投诉期了”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天内,而非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是绝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因此,你在与公司交涉不成时,建议你立即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为你补缴98和99年一年半的社会保险金等。 你有入职手续,还有同事可证明你的入职时间,这些都可以证明你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且即使什么都没有,仍然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理。相信在你的入职时间问题上,公司未必会采取掩耳盗铃、拒不承认的愚蠢做法。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公司需承担提供你参加工作的确切时间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公司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