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法院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双方已和?
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法院要求原告进行重新鉴定。但,当事人双方已和解,原告不想重新做伤残鉴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请问现在能撤诉么?双方当事人都想简单解决问题,应该怎么办?谢谢! 案件可能进行到向检察院报批阶段(推测)。(公安局立案—侦查—整理卷宗—向检察院报批—检察院批捕—公安局实施抓捕)
A、如果你的案件是自诉案件的话,是可以进行撤诉的。这个是不以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的意志为转移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其中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看看你的是否属于这里边的情况。 B、如果是公诉案件的话,这里边检察院要承担着一种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职能,并不是你不想追究就不追究的。 C、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是否有效,并不以法院指定为要件,只要是合法的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鉴定都是有效的。如果法院主动质疑证据的有效性,是违背了法院中立的原则的。现实审判中,这种指定鉴定机构的事常有,但有些省份已经开始进行改革,就是法院不再指定鉴定机构,彻底地保证中立。 建议朝着自诉案件及法院中立这两方面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