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可以扣风险压金吗?在签定劳动合同时,有扣风险压金这一条,是否
在签定劳动合同时,有扣压金这一条,是否合理呢?若签三年合同,而我做了一年半,走时,可以要回风险压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扣风险压金这一条自然是违法的。 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以老板违反规定,收取风险抵押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老板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08年前按照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08年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返还风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