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比例问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对于第(二)条中的“12%”,本人的疑问: 假如某员工工资3000元,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比例为
肯定不可能是第一种啊,12%的意思是在10年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按12%(非20%,即不是全部能转走)进行转移,然后再加总10年的总和。所以是第二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