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示证件的问题很多行政法规规定执法人员在询问\盘问对方时,先
很多行政法规规定执法人员在询问\盘问对方时,先要出示工作证件,请问具体的出示证件方法是怎样的,比如需不需要让对方仔细看,或交给对方看,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在场时,要不要都出示证件等等,最好有依据或解释,谢谢!
出示证件——“出”,是拿出来,“示”则是让人看清楚。因此,出示证件是应当允许对方仔细看的,比如我们到银行存款,出示了我们自己的身份证件,是必须让银行工作人员认真审查的。那么执法人员出示的证件,也是应当让被执法人看清楚的。 但实践中没有几个人去认真地看,这也给一些人员惯下了随意性的毛病。另外,特殊情况下如果警察证件交给即时准备反抗或逃逸的罪犯,这就有点不合情理了,但在罪犯受到控制后应让其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