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一否有罪?男青年A与女青年B已经结婚记但未正式结婚。B的妹妹
男青年A与女青年B 已经记但未正式结婚。B的妹妹C患白血病,只有B可以给C提供治疗必须的造干细胞,为此,B与A约定,在C手术前,A不得与B发生性关系。但A的母亲D急于抱孙子,就在B的饮料里下了使B昏迷的药,给A的饮料里下了令其兴奋的药,兴奋中的A与昏迷中的B发生关系。B因此怀孕,不能给C造血干细胞。此事导致C未能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 1、A是否有罪?如果有罪,是什么罪? 2、D是否有罪?如果有罪,是什么罪?
分两块问题来解答, 一,关于强奸罪, 1,A不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罪”在我国大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关系处于不正常状态下方可认定,通常就是夫妻双方已经进入离婚程序但婚姻尚未在法律上解除,并分居的情况下,男性违背妇女意志进行性交的行为,才认定为(婚内)强奸罪。A与B已经登记结婚,属于正常夫妻关系,因此不构成(婚内)强奸罪。A与B之间关于不进行性交的约定属于性自由范畴,不违法,但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2,D不构成强奸罪。 以不负刑事责任的第三人为工具,间接实施犯罪的,是间接共犯。D对A下兴奋药而使A与B发生了性交行为,但这种行为如上所说,A与B性交不构成刑法上对女性性自由客体的侵犯,也就不构成强奸罪。 二、关于故意杀人罪 1,A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A因被下药而无法控制自己性欲,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另外,我上面说过,A与B关于不性交的约定没有法律拘束力,与自己妻子性交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D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讨论 1)主观方面,要看D是否知道C急需B的造血干细胞,以及B怀孕的后果是否会导致不能提供干细胞的结果。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些因果关系,也就不能预见她的行为造成的C医治不能而死亡的结果,从而不构成犯罪。如果她预见到怀孕造成B不能供应干细胞,则在主观上有致C死亡的间接故意。 2)关于因果关系。C的死亡固然是白血病作用的结果。但C的疾病有治疗、控制的可能,如果D知道这个情况仍然实施行为,促使B怀孕,阻碍C的治疗和病情控制,引发C的死亡。这样的话,D的行为与C的死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 所以D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是她知晓B怀孕会造成C不治的后果,以及B不能提供干细胞与C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一个就不构成犯罪。 补充一下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过失。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前者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而仍然实施危害行为;后者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死亡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我之所以不认为D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是因为: 1,D的主观方面不可能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为急于抱孙子的心理是人之常情,与C的死亡的后果的联系,按普通人的思维不可能预见。也就是说如果D根本不知道此事,她也没有理由应当预见损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2,D的主观方面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因为D的主观意图很明确:使B怀孕。如果D知道B怀孕的结果导致不能提供救命的干细胞,那么她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这个后果,而且还继续实施,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心态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D不知道会造成这个后果,也就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