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抬高的理财门槛
11月1日,《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生效。   《办法》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理财起点的规定。《办法》第34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办法》的实施将终结社会上广泛流传的一些理财产品。据了解,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计划投资在理财产品上的金额在1万-2万元人民币或1000-2000美元。《办法》的实施不可避免地将这部分投资者挡在了门外,让这部分投资者少了一条相对安全的投资途径。   对银行来说,缺乏低于5万元以下的顾客参与,虽然分流了部分资金,但总体局面并没有改变,提供给客户的收益不会因为门槛的提高而出现明显的变化。而高于《办法》规定的理财起点的投资者,与低于理财起点的投资者的资金风险承受力有明显的界限,银行可以针对这一群体设计一些期限相对较长、期望收入有明显优势、浮动区间大的理财产品,从而培养出一个优质的、理性的理财对象群体。   《办法》旨在更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以往在理财协议上是不允许有“保本保息”的字眼,即使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保证收益型的,也只能口头解释,这样保证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及本金风险型的产品在协议上就没有明显的分别,顾客的风险明显增大。办法出台后,本金的风险和收益必须清晰地列明在理财协议上,顾客必须要清晰他们将要购买的理财产品的风险性和收益度。   投资者在选购理财产品时,应注意避免购买一些收益相对稍高,但本金没有保证的理财产品。当然,在《办法》出台后,选择一个专业水平高、专业操守强的理财经理作自己的顾问,是一个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