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8年新劳动法离职补偿的理解?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
2008年《》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现在在该公司工作满十年了,并且恰好今年合同到期(合同到期时准确时间是10年余5个月),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的疑问是: 1、如果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因为合同自然到期了呀。 2、如果因为满十年,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那么是10个月?或者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近三年的三个
你在公司工作满十年了,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公司应当与你续签,如果公司不续签,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都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